犯法集资的重要阐发大局
1.非持牌机构、互联网平台违法违规发展资产治理、投资理财业务,发售理财富品筹集资金。
2.未经核准,销售、宣传“保本保息”“低风险、高收益”的理财富品筹集资金,收益率显著高于社会均匀收益水平。
3.未经核准,打着“银杏妆“保险”暗号,向社会公家筹集资金或从事其他犯法活动。
4.以投资虚构钱币、区块链等为名义,向社会公家筹集资金。
5.以“虚构工作”“加盟积分”“消费仿符”等为幌子,无商品、无实体依附,向社会公家筹集资金。
6.以提供养老服务、投资养老产业为名义,承诺返本付息, 向社会公家筹集资金。
7.以私募基金为名义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。
8.以“金融互助”“保险互助”等名义,向社会公家筹集资金。
9. 其他犯法集资行为。